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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財采購〔2025〕683號
各市(州)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局,各省級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相關方: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8日
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審專家指經省級財政部門選聘,納入“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標準統一、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管理。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職評價、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購網,建設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管理系統),專家選聘入庫、隨機抽取、履職評價、業務培訓、能力測試等納入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劃分的政府采購品目類別,區分不同專業類別,依托專家管理系統建設全省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選聘解聘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通過以下3種方式建設專家庫。
(一)省級財政部門在吉林省政府采購網發布征集公告,公開征集評審專家;
(二)采購項目類別特殊,現有專家庫不能滿足抽取需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推薦專家入庫;
(三)自我推薦成為評審專家的,自行在專家管理系統完成注冊。
第七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在專家管理系統參加業務培訓,完成全部學時,且考試成績合格;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承擔電子化交易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本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評審專家公開征集選聘程序:
(一)省級財政部門在吉林省政府采購網發布公開征集選聘公告,明確選聘條件、應聘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評審專家選擇評審行政區域財政部門,在專家管理系統受理本行政區域申請進入專家庫符合性材料的初審。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條件滿足、擇優選聘”的原則,對申請人是否具有選聘資格進行審核;
(三)省級財政部門對通過審核的擬聘人員開展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業務知識、職業道德等能力培訓和考試。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我推薦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程序在吉林省政府采購網專家管理系統填報個人信息,并上傳相關電子文檔:
(一)本人簽署的申請書(附件1);
(二)學歷學位證書、有效期內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單位推薦的,應隨申請書同時上傳推薦單位意見書(附件2)。
申請人對所填報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涉密申報材料應報財政部門線下核實,禁止錄入專家管理系統。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除按上述規定開展評審專家選聘工作外,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就人數較少的評審專業,協調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等單位推薦專業人員充實專家庫。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技術職稱(水平)證書、畢業證書的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申報評審專業不得超過3個。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等信息發生變化的,評審專家應在發生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自行登錄專家管理系統變更信息,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已入庫專家應當參加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能力測試。測試不合格暫停評審資格,測試合格后恢復評審資格。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一般不得變更評審專業。如獲得新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確需更改的,由評審專家在專家庫系統提交變更評審專業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變更。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從專家庫中移除: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五)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行政處罰;
(六)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政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的政務處分;
(七)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參加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九)1個自然年度內履職評價結果不稱職;
(十)2個自然年度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應邀參加評審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標的等有關情況的知情權和獨立評審權,以及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權;
(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三)對本人履職評價結果的知情權和申訴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開展評審活動,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遵守政府采購廉潔自律規定,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不得接受相關當事人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向相關當事人索取或收受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影響公正、獨立評審的請托或者好處;
(三)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評審職責,評審過程不受任何干預,獨立出具評審意見并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加入以操控評審結果為主要目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
(四)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回避制度,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五)自覺抵制違規的政府采購活動,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以及供應商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有關方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詢問或質疑;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客觀、公正地評價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履職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抽取使用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選擇評審專家專業類別,依法確定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并在專家管理系統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選擇評審專家抽取區域,禁止評審專家異地現場參加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包括合同包、批量集中采購、統采分簽)不足500萬元,抽取開標場地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專家;500萬元(含)以上、不足1000萬元,省域范圍內開展遠程異地評審,開標場地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專家人數,不得大于評審委員會成員數量2/3;1000萬元(含)以上,開展跨省遠程異地評審,省域范圍內專家人數,不得大于評審委員會成員數量2/3。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預算金額(包括合同包)不足1000萬元,抽取開標場地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專家;1000萬元(含)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省域范圍內開展遠程異地評審,開標場地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專家人數,不得大于評審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數量2/3;3000萬元(含)以上,開展跨省遠程異地評審,省域范圍內專家人數,不得大于評審小組成員數量2/3。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包括合同包、批量集中、統采分簽)不足500萬元、采購工程項目預算金額(包括合同包)不足1000萬元,開標場地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專家不能滿足隨機抽取需要,以及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者采購需求特殊等項目,可跨地市級行政區域(包括跨省)抽取專家,開展遠程異地評審。
第二十一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在專家庫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采購人無法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可通過跨省遠程異地評審解決。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為開標時間前30分鐘。評審專家收到邀請參加評審活動短信提醒后,應立即回復是否能夠按時參加。20分鐘內未回應,或者回應參加評審1個小時內未到達現場,視同放棄邀請,重新補充抽取。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上述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二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可預知的回避評審專家,如推薦供應商的評審專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評審專家前予以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范圍。
第二十六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或者身體健康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過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另行確定評審時間后,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原評標專家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核實評審專家身份,宣讀評審工作紀律,確認回避情況,并將書面記錄情況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一)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二)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在評審意見中予以說明。
(三)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四)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禁止在專家管理系統從事下列活動:
(一)錄入不實信息;
(二)抽取專家評審非政府采購項目;
(三)搜集、泄露評審專家信息以實現非法目的。
第五章 勞務報酬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按評審時長計算。評審時間2小時以內按300元標準支付;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增加100元,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評審專家已到達評審現場,但尚未進入評審環節即宣布廢標,獲取誤工費100元。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后,發現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回避情形,獲取誤工費100元。評審專家收到邀請參加評審活動短信并回應參加評審后,到達現場時間超過1個小時,不得獲取誤工費。
(二)評審專家被外地區(包括跨省)采購項目抽取參加遠程異地評審的,由開展遠程異地評審項目發起方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三)對參加同一項目重新評審的專家,按照上述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因評審專家未履職盡責導致原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的,不再支付原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工作當天未完成的,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標準計算勞務報酬。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以銀行轉賬非現金形式支付,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項目由采購人支付。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應當按照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計算。起止時間從組織評審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宣布評審開始計算,評審專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為結束時間。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用餐、休息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不得以評審專家名義獲取勞務報酬。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勞務報酬再進行履職,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履職、拒絕簽署相關報告等。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章 履職評價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完成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評價工作。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完成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實行打分制,以1個自然年為1個周期,到期后自動重新計分。履職評價基本分為100分,其中履職評價得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含)-89分為良好,60(含)-79分為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評價,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該項對應分值扣除,扣完為止。
(一)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接受評審任務后,未按規定時間(1個小時)到達現場,導致評審工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開始;
2.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配合組織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核驗身份;
3.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情,影響評審工作秩序;
4.故意拖延評審時間;
5.不服從評審場地管理管理。
(二)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超標準索取評審勞務報酬或者額外索取其他報酬;
2.進入評審現場未按要求統一存放隨身攜帶的手機、智能手表等電子設備;
3.記錄、復制相關評審資料;
4.不熟悉政府采購法規政策,參加評審的專業不熟悉,市場行情不了解,專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三)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并且無書面說明情況的;
2.評審工作未結束,提前離開評審現場;
3.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客觀分評審錯誤,評分畸高或畸低;
4.因評審意見錯誤,被質疑或投訴經核實成立的;
5.確定參與評審,在評審活動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
(四)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委托或者頂替他人參加評審;
2.建立或加入可能影響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
3.暗示或者誘導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更正,或者接受供應商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更正;
4.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開展監督檢查等事項中,發現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三十九規定情形,在專家管理系統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扣分。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履職評價基本分基礎上給予加分。
(一)提出合理化建議被財政部門采納的,給予每條建議加1分;
(二)評審過程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歧義、重大缺陷,或者技術參數有傾向性、排他性等影響公平競爭,及時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的,每次加5分;
(三)評審過程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的,每次加10分。
(四)向財政部門報告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每次加10分。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的,自動暫停其評審專家管理系統抽取權限,待評價工作完成后自動開放權限。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扣分,應當將必要的證明材料,隨采購文件一起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結果應用。
(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結果,按優秀、良好、稱職由高到低設置專家庫階梯抽取概率。
(二)履職評價結果不稱職,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取消評審資格,從專家庫中移除。
第四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權對履職評價扣分進行申訴,申訴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審專家對履職評價扣分有異議的,應當在履職評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核查,出具最終處理意見。有特殊情況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可適當延長處理意見期限。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家申訴有效的,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質疑投訴、信訪舉報等涉及評審專家的,相關問題處理期間,相關財政部門可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暫停評審專家的被抽取權限,直至財政部門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或應評價扣分而未進行扣分的,暫停吉林省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系統操作權限,改正后恢復權限。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相關規定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財政部對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吉財采購[2017]554號)和《關于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的通知》(吉財采購[2022]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
2.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推薦書
來源:吉林省財政廳